超块链在与趣链就“HYPERCHAIN”商标仲裁中获胜

近日,超块链收到来自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HYPERCHAIN商标最终准予苏州超块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决定。

决定指出:异议人趣链和被异议人超块链之间,双方商标指定或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具有一定区别,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,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,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。而对于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抢注其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,异议人提供的网站截图等证据材料尚不足以证明其异议,故对异议人的上述异议理由不予支持。依据《商标法》第三十五条规定,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:第22383899号“HYPERCHAIN”商标准予苏州超块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。